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房产怎么分?近我注意到有很多的婚姻都有类似的特点。比如说女孩曾经接受过非常良好的教育,在自己的家庭当中一直示弱,掌上明珠,勤奋好学,努力家教好家庭背景也好,那么这样的女孩呢,在择偶的时候,一定也会去寻找类似的家庭背景的男孩。那么类似家庭背景下成长起来的男孩子呢,家庭的经济条件会更加好一些,他们会出钱买房买车,会支持年轻人的大额的这些经济支出。
这种情况下,在婚姻稳定的时候完全没有问题,似乎看起来是门当户对,双方各有付出,是一个的般配,但实际上一旦说婚姻出现了问题,那这时候男方家多出的钱就会锱铢必较。因为我们都有一个普遍的心理,就觉得我出多少钱,我都是奔着你们夫妻,能够以夫妻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一直过下去。
我愿意出的这么多钱,我挣的所有的钱死了不都全是你们的吗?但是如果你们要离婚,那就不一样了。所以就会把在婚后子女需要买房的时候,父母一方,尤其是男方家父母出钱买的房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就会找出各种的理由来主张我不是给他们的,我是借给他们的。我是借我儿子的名义买的房,我是跟他们按份共有买的房。总之会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把儿媳妇的利益撇掉。
那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怎么处理呢?我们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资购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大家听好了是约定。这个约定一定是要以有形的形式,尤其是在离婚的时候能够拿到桌面上的约定,而不是父母。
男方的父母和自己的儿子达成了约定,说你们能过这个,我就是给你们的,不能祸害的还我。像这样的父母和自己儿子能达成的这种约定,基本上在法庭上是无效的。所以,如果父母出资的时候没有和这个年轻人做任何的约定的话,那么这个出资就视为是对于年轻夫妻的赠与行为。
老百姓讲话了白脸的那这时候离婚的时候,女方当然有权利分割,是不是女方能够分到一半呢?也不尽然。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是有相应的裁量权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婚姻破裂的理由以及在离婚时引起双方离婚的原因,做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会适当的考虑男方父母家,为这个房子做出更大的贡献,会考虑给男方适当多分一些。所以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是要对男方的父母家说几句。
在给这个年轻人出钱买房的时候,就要想好是给的还是赠予的,剩余的就有可能要不回来了。女方稍分,女方也能分走。要做到问问自己是不是给出去的钱我能接受,要不回来。第二,如果接受不了,我就是借给他们的。不妨就在拿钱的时候,要和两个年轻人写好书面的约定,丑话说在事前,要比事后各种的主张更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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