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与情人同居,光明正大的参加社交换,谁谁也接受不了,这明显就是在侮辱妻子的尊严。而法院的判决也确实是弘扬了正气。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广东东莞女子王某称,2011年起,丈夫周某就包养情人,经常的彻夜不归,长期与情人共同生活,过生日宴请亲友时,甚至还公然让情人坐在身旁。2018年周某与情人生下一子,还摆了满月宴,并在外租房与情人两人的孩子、情人的父母共同居住,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赔偿精神损失费,终法院判决王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即356万余元,多分了一百多万,并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那在本案中周某工人与情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这个不一定需要看周某与情人同居的是否是以夫妻的名义。因为重婚罪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是他人已婚与他人结婚。那这里的结婚,要包括事实的婚姻,事实婚姻必须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让他人足以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
所以周某虽然与情人长期同居,但是并没有以夫妻的名义,而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那如果对外公然宣称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那另外,王某获得精神赔偿的前提,是周某与情人同居,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并非是对方只要出轨了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民法典有规定,那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的重大过错。但对于分割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在民法典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改成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其中增加了分割财产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规定,使无过错方多分割财产成为了可能。不得不说,周某的行为实在是过于嚣张,不知道经过这一次的事件会不会让他有所收敛。后对于周某的这种行为,各位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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