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子女抚养情况的金先生(笔名)。他刚刚在西城区民政局与该女子办理了离婚协议。当他向家人展示离婚协议时,人们对文件中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有所不同。
案件大致如下:金先生和该女子在婚姻关系期间向该女子的弟弟借了20万元,这笔钱还没有还清。由于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希望同意离婚,并同意孩子由该女子抚养。金先生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18岁。同时,借给女方弟弟的20万元债权将与女方折扣部分赡养费。
该计划没有问题,但由于不专业,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容易产生误解。离婚协议第二条规定:“已婚儿子小刚(笔名)由女方抚养。自离婚之日起,男方每月20日前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这个人一个月可以探望他的孩子两次。”第四条规定:“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向女方弟弟小杜(笔名)借款20万元。女方同意将所有费用扣除在子女抚养费中。该债权由女方独自向弟弟追偿,追偿款项全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三个月内,该男子向该女子支付了扣除后剩余的3.4万元的赡养费。”由于上诉协议中的一些矛盾,金先生的家人担心:“该女子在获得债权后是否会要求金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
在理解了离婚协议的真实含义后,即使女方真的不合理地要求男方按月支付1500元,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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