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监护权争夺的离婚案件。案件大致如下:我的当事人郭先生(化名、被告)与刘女士(化名、原告)结婚5年,孩子现在4岁。婚后,双方一直住在郭先生婚前买的房子里。去年下半年,双方就女方出国留学发生了冲突。刘女士干脆带着孩子和郭先生分开。分居期间,刘女士主要把孩子交给海南省的父母照顾。她忙于出国前在北京的培训和考试,很少去看望孩子,经常拒绝去看望郭先生。分居一年后,刘女士获得了赴澳留学签证。出国前,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子女监护权。之后,她独自飞往澳大利亚,开始了为期三年的留学生活。对此,虽然郭先生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女方对孩子缺乏责任感,所以也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于是委托离婚律师出庭应诉。
毕竟,郭先生在分居期间很少见到孩子,更不用说和孩子住在一起了,所以乍一看,情况对郭先生不利。但律师认为有希望,所以他为这次做了以下准备:
1.鉴于该女子拒绝说出国留学的期限,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该女子向大使馆提交的申请表,以获得出国留学的签证。因为这清楚地记录了这名女子出国留学的期限是三年。这证明了这名女子在未来离婚后忙于出国留学很长一段时间,不可能和她的孩子住在一起。此外,它还可以证明该女子是一名国际学生,处于无工作和收入状态,缺乏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2.鉴于这名妇女承认,她的孩子在分居期间在海南省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她声称她经常飞去看望她的孩子。因此,她申请法院检索分居以来妇女和儿童在中国乘坐民航的记录。为了揭露这名妇女的谎言,证明即使在中国,她也很少陪伴孩子,现在她更不可能花时间和孩子一起生活,缺乏责任感,不适合抚养孩子。
3.鉴于该女子声称,虽然她几个月前开始出国留学,但她的学习方式是上周上课,休息两周,有足够的时间回家陪孩子。律师申请法院检索其出入境记录,揭露其谎言,证明即使她声称自己有如此充足的业余时间和自由的课程安排,她出国后也从未回国陪孩子,缺乏责任感,不适合抚养孩子。
4.以男方的房产证为证据,证明男方名下在北京有房产,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而女方则没有这种能力。
5.提供男方的工作证明,证明男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持。
6.提供男方父母的体检记录,并申请男方父母出庭作证,证明男方父母身体健康,愿意帮助男方抚养孩子。
申请转移或提供上述证据,因为律师认为郭仍有机会争取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机会是:即使郭分居后没有陪伴孩子,但女人可以陪伴孩子,所以机会大致相等,上述证据有利于我的当事人监护权,所以在法院转移上述证据后,双方的平衡将被打破,郭将获得更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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