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本文对此做了一个小小的总结。
1.央产房
这取决于获得央产房的时间。如果是婚姻中获得的央产房,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可以分割。至于央产房,是否有房产证和房产证,直接决定是否可以上市交易,从而决定如何分割。
如果可以交易上市,就按照市场价格划分,给对方一半;如果不能上市交易,法院会根据居住利益计算一部分补偿,金额相对较少。
2.军产房
军事建筑的性质更为特殊。严格来说,军事建筑的产权自始至终都在部队。军人和军人家属只享有居住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腾退【实践中各军营管理模式,签约协议要求不同】。
因此,军产房在离婚时严格意义上不能分割,多法院根据情况判决由谁居住。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公房全称公房租赁,分为单位自管的公房和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公房。如果这两种房子目前还处于租赁状态,离婚时只能分割租赁利益,所以可以分割的利益不大。
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需要满足法律条件,离婚时很难让另一方转让房屋,只能在离婚协议中设置明确的居住权或补偿。
4.房改房
房屋改造是上述特殊性质的房屋。为了在特定时期解决一些问题,当事人可以花更少的钱通过房屋改造将中央房屋和公共房屋改造成自己名下的财产,彻底摆脱过去的性质。
离婚时,分房改房的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为需要综合判断分割给夫妻双方多少份额,比如是否适用工龄,适用了多少工龄,降了多少价格,买房的钱是谁出的等等。
5.回迁房
拆迁房屋是拆迁时基于拆迁利益获得的房屋。离婚时,拆迁房屋的划分应追溯到夫妻如何划分拆迁利益。如果双方都有拆迁房屋的份额,作为拆迁安置人,每人45-55平方米,那么拆迁房屋就可以划分。
6.商用公寓
根据目前的房地产经营情况,商业公寓一般都是个人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加法定代表人,然后这家公司名下就有一套公寓。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公寓本身的价值,只能要求分割。“公司”。根据司法实践,离婚时分割公司,男女双方可以先协商公司价值,然后评估协商失败。但是评估时间和金钱成本都很高。因此,根据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当事人通常会根据公寓的价格直接确定公司的价值,然后进行划分。
7.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是政府和买受人共有产权的房屋,申请购房有资格限制。共有产权房买卖需要五年时间,买卖对象也有限制。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共有产权房的增值空间相对较小。
由于增值相对较小,双方在离婚时可以按照正常的商品房分割一半,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将共有产权房放弃给另一方,则不能再申请新的共有产权房,因为名下有房屋转让记录。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是经济适用的租赁住房,男女双方只有租赁的资质和权利,所以离婚时没有房屋所有权分割的问题,只需要处理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谁继续租赁廉租住房,如何分割租赁补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继续共同租赁一套经济适用的租赁住房。
9.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一般法院从法律角度不予处理。即使当时是花钱买的,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也不被法院认可。只有夫妻双方没有其他存款,只有这样的房子必须处理,法院才能划分小产权房的居住,比如让一个人住在东边,一个人住在西边,共用厕所,厨房,客厅。
10.集资房
集资房是单位出于员工福利考虑,由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在政府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种类型的房子的风险就是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类似于小产权房。但与小产权房不同的是,如果集资房的单位还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因此,对于这类房屋,法院可能会帮助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件中确定房屋份额,但仍不能折扣补偿。
11.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优惠政策,限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北京市已经停止分配经济适用房,所有经济适用房都以公租房的形式出租。
离婚时,对于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于申请后五年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需要按市场价格支付房款,双方可以根据购买时的价格选择不交易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支付房款,然后根据市场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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