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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与女方可以反悔吗?北京离婚律师费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3-01-09 08:52:49 浏览次数:

鉴于房屋的巨大价值,它通常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内容。为此,中国法律对如何分割离婚财产作出了许多规定。其中一些规定看起来非常相似,很容易引起双方的误解。例如,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的问题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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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释这个问题,让我们先看看一个案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购买房屋,并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同意该房屋仅属于该女子。后来,夫妻关系破裂,该女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根据夫妻财产协议将该房屋判定为个人所有。

该男子不同意该女子的请求。反驳的原因是该男子初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然后与该女子签订协议,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该女子。因此,双方签署了赠与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在办理转让登记前后悔赠与房屋。目前,双方尚未办理转让手续,该男子仍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因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虽然中国法律确实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完成前后悔,但该男子在本案中引用赠与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这混淆了夫妻财产协议和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协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部分、部分。

本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以协议的形式同意将共同财产转换为该女子的个人财产。他放弃了共同所有人的身份,而不是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财产。因此,该男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而属于夫妻财产协议范围内的行为。由此可见,该男子声称自己可以因赠与未实际履行变更所有权登记有实际履行变更所有权的登记程序。房屋应当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规定归女方个人所有。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另一方的财产,则该行为属于赠与,赠与人可以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后悔。如果房屋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只是放弃共同身份,同意所有房屋属于另一方,则该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就夫妻财产协议而言,只要协议达成,就没有机会放弃共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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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
易轶首席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胡梦蝶
胡梦蝶合伙人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案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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