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快速离婚,一些夫妻匆忙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有仔细推敲离婚协议的内容。手续办完后,才意识到离婚协议中的一些内容明显不合理。如果要撤销,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还能撤销吗?
小啊和妻子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他们同意将他们名下的共同财产分配给他们的妻子。现在小啊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前妻在离婚协议的让步上给自己一些帮助,但没想到前妻一分钱都不给他。小啊想到他之前在离婚协议上“分配不公平”于是想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
所以,小A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觉得不公平,想反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条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你想行使撤销权,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才能被欺诈或胁迫。对于小啊来说,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自愿签订的,没有被欺诈或胁迫,所以不能要求撤销。
离婚协议是具有个人性质的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制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以明显不公平为由,以处理一般合同为由撤销。
所以,如果协议的内容确实不公平,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呢?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份离婚协议也没有生效。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所以,不要以为先离婚再争财产是个好主意。只要离婚协议生效,就只能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这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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