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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立遗嘱不给前妻儿子财产怎么办?北京诉讼离婚代理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5 10:34:16 浏览次数:

被继承人赵经历了三次婚姻。在第三次婚姻中,赵不幸死于车祸,并留下遗嘱,同意所有财产由第三任妻子继承。然而,遗嘱公布后,赵的第二任妻子出来说遗嘱无效,他的儿子也应该继承遗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男方立遗嘱不给前妻儿子财产怎么办?北京诉讼离婚代理律师

赵某于1991年与任妻子结婚,婚内育有一子。两人于1998年离婚,婚生子也在不久的将来

2003年,赵和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第二任妻子还带着前夫的女儿小张。婚后,他们有了一个儿子小赵。2012年,赵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小赵由妻子抚养,赵每月支付抚养费。

2016年,赵遇到了第三任妻子王,并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赵死于车祸。

在他死前,赵留下了一份遗嘱,规定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由第三任妻子王继承。但现在,第二任妻子说遗嘱无效,她的孩子小张,小赵应该分享遗产,所以她起诉了王。那么,他们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遗嘱自由是继承立法所普遍追求的原则,但也有自由和限制,“必留份”该制度是对遗嘱的限制之一。

什么是“必留份”所谓制度“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处分遗产时,必须留给继承人一定份额的遗产,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必要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

能享受“必留份”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继承人必须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两个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未保留一定份额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但相应部分的处罚无效,其他部分仍尊重遗嘱的实际履行。“必留份”根据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股份的具体数额。

在上述情况下,小赵在赵去世前还未成年。虽然赵和第二任妻子离婚了,但小赵和赵的父子关系并没有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所以小赵是一致的“必留份”制度要求。至于小张,虽然他和赵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他在赵去世前已经长大了,所以他不享受“必留份”资格。

因此,小赵可以获得部分遗产,而小张不能获得遗产。

通常,在订立遗嘱时,我们不仅要注意遗嘱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还要考虑“必留份”问题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未来更多的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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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
易轶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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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蝶
胡梦蝶主任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案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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