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赵经历了三次婚姻。在第三次婚姻中,赵不幸死于车祸,并留下遗嘱,同意所有财产由第三任妻子继承。然而,遗嘱公布后,赵的第二任妻子出来说遗嘱无效,他的儿子也应该继承遗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赵某于1991年与任妻子结婚,婚内育有一子。两人于1998年离婚,婚生子也在不久的将来
2003年,赵和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第二任妻子还带着前夫的女儿小张。婚后,他们有了一个儿子小赵。2012年,赵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小赵由妻子抚养,赵每月支付抚养费。
2016年,赵遇到了第三任妻子王,并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赵死于车祸。
在他死前,赵留下了一份遗嘱,规定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由第三任妻子王继承。但现在,第二任妻子说遗嘱无效,她的孩子小张,小赵应该分享遗产,所以她起诉了王。那么,他们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遗嘱自由是继承立法所普遍追求的原则,但也有自由和限制,“必留份”该制度是对遗嘱的限制之一。
什么是“必留份”所谓制度“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处分遗产时,必须留给继承人一定份额的遗产,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必要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
能享受“必留份”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必须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两个条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未保留一定份额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但相应部分的处罚无效,其他部分仍尊重遗嘱的实际履行。“必留份”根据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股份的具体数额。
在上述情况下,小赵在赵去世前还未成年。虽然赵和第二任妻子离婚了,但小赵和赵的父子关系并没有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所以小赵是一致的“必留份”制度要求。至于小张,虽然他和赵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他在赵去世前已经长大了,所以他不享受“必留份”资格。
因此,小赵可以获得部分遗产,而小张不能获得遗产。
通常,在订立遗嘱时,我们不仅要注意遗嘱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还要考虑“必留份”问题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未来更多的遗产继承纠纷。
免费客服热线:132-4015-4941(周一至周日9:00-18: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版权所有: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备案:京ICP备1901518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