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尤其是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妇女,希望该男子能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避免因抚养费问题而发生纠纷。但事实上,很少有人能直接支付一次性抚养费,所以现实中很少有人会一次性支付。
而且每月付款的方式也会让支付者想出许多拖延甚至不付款的方法。
有这样一个问题:夫妻离婚时,孩子属于女方,男方过年时给的红包,平时买的衣服,能不能折扣抚养费?
在实践中,红包被视为给予儿童的礼物,与支付抚养费无关,不能视为支付抚养费。那么现实中真的有这样的事情吗?真的有。
川0682民初797号(2019)
被告钟某2辩称,离婚时,他同意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的生活费。他已经通过给原告买手机,过年给原告发红包等方式支付了。
被告辩称,平时给原告买手机、发红包等费用,视为支付抚养费的辩护意见。因为购买手机、发红包等是被告对原告的关心,应该视为赠与行为,不能作为抚养费的补偿,所以我院不会支持这种意见。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定给予红包是普通的礼物,不能抵消抚养费。但是,如果红包的金额高于抚养费的金额,你可以试着主张。
所以孩子的抚养费可以用财产来折抵吗?
这是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承担孩子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父母的负担能力来确定的。但事实上,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中,孩子的抚养费可能无法支付。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解释(1)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务折扣来抵消抚养费。
对需要通过财产折扣支付抚养费的,也要考虑折扣的方式,是通过诉讼来解决,避免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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