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喜欢“买买买”,认为只有“买买买”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快乐和满足,而且,“双十一”“双十二”这种消费活动难免让人剁手。
但要注意!“买买买”但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百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可能有两种情况:种情况是两个人都花钱大手大脚,是典型的“月光族”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主张对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毕竟这种行为,“挥霍”前提是有两个人的默许;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喜欢花钱,经常在购物平台上买东西,劝说后继续走自己的路,所以此时可以确定对方在浪费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法律规定,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想离婚,想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婚姻共同财产分割,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挥霍”这两个词可以理解为任意花钱,但对于不同的家庭,“挥霍”标准不同。
例如,一个家庭的月收入是10万元,花2000元买衣服,这显然在承受能力范围内,而且足够了,当然不是浪费;但如果家庭的月收入只有5000元,但不听劝阻花2000元买同样的衣服,几乎是半个月的收入,这显然是浪费。
所以,是否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认定取决于是否在家庭承受范围内。
婚姻是爱情和经济的结合。恋爱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金钱观和消费习惯,分享和付出婚后的生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所以你现在还敢再疯狂了“买买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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