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多次提到一方私自转让、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可见,这种违法行为在离婚案件中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由于不控制财产的一方很难及时了解财产现状,进一步促使另一方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以下案例。
男人和女人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开。分开的时候,男方会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一辆大众途观车,日常使用。这个女人不在乎。后来女方委托离婚律师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述汽车。考虑到汽车的购买价格、使用时间和对汽车状况的粗略评估,我们认为汽车现在的价值约为15万元。于是我们要求男方赔偿7.5万元的折扣。
面临我们的要求,该男子声称该车已以135,000元的价格出售。因为这个财产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拒绝分割。
面对上述新情况,律师及时调整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以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女方合法权益为由,分割出售车辆的所得款项,对男方进行少分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离婚前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理涉案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单方面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少分;考虑到案件和在案证据,法院决定将男方出售车辆的收入分成13.5万元。
法院判决该女子获得全部售车款的三分之二,即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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