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分割离婚财产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由于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当事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新奇”手法层出不穷。例如,一些当事人同意继续共享房屋,并归一方所有;例如,将房屋赠送给孩子,并在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其他人同意以父母的名义分割财产。今天,离婚律师要讨论的是离婚后男女双方未提及的财产的归属。
男女双方都有自己的房子。虽然他们没有登记对方为共有人,但这两套房子都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属于双方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几年前,为了避免房地产限购政策,双方同意将男方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女方名下,然后同意离婚。离婚后,男方将另买一套房子。就这样,双方办理了房屋更名手续后,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提到双方现有两套房屋的分割。
离异后,男方按计划购买了第三套房子,随后双方再婚。之后,夫妻关系真的破裂了,于是男方提出要把以上三套房子分开。
女方反对男方的提议。原因是:次离婚时,两栋房子都是以女方的名义登记的,所以这两栋房子都成了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只需要以男方的名义划分第三套房子。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对于上述纠纷,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前两套房子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以女方的名义登记的,但共同性质并没有受到影响。同时,双方在次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分割这两套房。因此,即使双方同意离婚,共同状态仍然存在。至于双方是否符合要求,并不影响这两套房子始终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共同财产,那么男方当然有权要求分割。
至于第三套房子,律师认为这是真正的个人财产,但这套房子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原因是第三套房子是男方次离婚后和女方再婚前买的。不属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所以第三套房子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对此,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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