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准备分析一个问题,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婚内向对方转账资金来抵消吗?
双方结婚多年,一年前因夫妻关系破裂而同意离婚。根据离婚协议,4岁的孩子由妇女直接抚养,男子每月支付3000元。离婚前几个月,该男子曾将5万元转入该女子的银行账户。关于这笔钱的特点,该女子声称该男子在外面教书,并补贴了家庭。该男子声称这笔钱是用来抚养孩子的。
离婚后,男方认为如果按月消费3000元计算上述5万元,还剩下,所以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女方不同意。
那么,这5万元能抵消男性离婚后应该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吗?婚姻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意思一致的角度来看,双方从未就5万元可以抵消离婚后的抚养费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不能确定为5万元。
2.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只规定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付的抚养费余额不会计算。
3.关于上述5万元的特点。男方初的主张是:“用于抚养孩子。”离婚后没有提前支付赡养费的意思。而且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意思。同时,女方主张转账是“男人替补家用。”虽然女性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贴补家用”,或者说“用于日常生活”更可信。“日常生活”自然包括抚养孩子的费用。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做一个基本的分析——5万元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无关。
4.还有一个男人更奇怪的逻辑——利用离婚时双方讨论的子女抚养费金额来推动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应该承担的子女抚养责任。基于这一逻辑,该男子认为,在婚姻关系中,他应该承担每月3000元的抚养责任。这种逻辑显然是错误的。
5.双方已就离婚协议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分割达成协议。“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可以看出,进入女子银行账户的5万元转账已被双方约定为女子的个人财产。既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为什么男方要求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预付款?
综上所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图向女方转账,抵消离婚后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是错误的。女方可以代表孩子向法院起诉,追回男方拖欠的所有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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