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作为父母的当事人仍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人混淆了夫妻关系和抚养孩子的义务,并把抚养孩子作为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发泄愤怒的手段。只有无辜的孩子的利益才能受到损害。例如,以下更特殊的婚姻案件。
男方是现役军人,女方是某公司的员工,婚后双方都有一个儿子。由于性格不和,婚后矛盾频繁,双方选择三年前分居,孩子和女方住在一起。分居之初,男方每月将2000元转给女方作为子女抚养费。
虽然分居一年后双方都觉得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由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他们陷入僵局。根据国家法律,如果配偶是现役军人,原则上作为非军人的对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也许是为了迫使女方妥协,男方不仅拒绝诉讼离婚,还将难以解决的离婚财产问题交给法院处理,不再将子女抚养费转给女方,完全切断了与女方和子女的联系。
不能起诉离婚,也很难得到男人应该支付的赡养费,甚至不能联系男人的状态让女人感到痛苦。因此,这名女子找到了律师的解决方案。
对于上述情况,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法律禁止妇女发起离婚诉讼,离婚问题难以解决,但男子在分居期间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确实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父母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以看出,虽然他的母亲不能起诉他作为现役军人的父亲离婚,但作为权利损害者的孩子仍然可以起诉,向父亲收取拖欠的赡养费。
该案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判决该男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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