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将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定义为看望孩子的权利,但在律师看来,离婚后看望孩子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离婚后难以看望孩子的问题。
日前,一名男子找到离婚律师,询问离婚后无法顺利看望孩子的情况。一年前,这名男子因夫妻关系破裂与该女子离婚。根据离婚协议,6岁的女儿和她住在一起,男子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同时,男方可以随时看望女方,但需提前3天与女方协商并征得同意。
然而,男人没想到的是,每当她要求看望孩子时,女人总会发现一些事情,比如:“孩子不舒服”,“今天孩子作业太多,没时间等”等待拒绝的理由。因此,该男子在离婚后半年内只成功地看望了孩子两次。与此同时,该女子还不断提出各种要求,要么让该男子支付更多的赡养费,要么限制该男子探望该孩子的方式。
对于上述问题,该男子非常后悔,谁让自己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清楚地看望孩子呢?为什么在看孩子之前必须征得女人的同意?
在这个婚姻律师看来,这个男人仍然有机会实现探望孩子的目标。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与孩子相处、沟通、满足真情需求的权利。感情是相互的,真情也是如此。
满足真实感受的需要,必须满足父母真实感受的需要,也要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要。未成年子女只有得到父母的照顾,才能健康成长。可见,父母看望孩子的过程不仅是行使探望权,更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访问缺乏具体的访问方式,导致访问难以实现。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男子探望的权利,而且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因此,该男子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再次确定探望子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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