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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伪造证据会怎么样处罚?北京诉讼离婚律师在线

发布时间:2022-12-01 15:54:05 浏览次数:

法官不是当事人的亲戚和朋友,也不能提前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纠纷。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通过审判中的证明和质证活动。因此,当事人的证据和质证活动的成功基本上可以决定案件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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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证据也有真实性。事实上,一些当事人在受到惩罚的风险下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旨在误导法官确定案件事实。那么,在诉讼离婚中,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另一方提交的伪证呢?这位离婚律师以他曾经代表的一起案件为例。

虽然双方已经结婚多年了,但他们的爱情还不够和谐,总是发生冲突。后,这名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虽然该女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该男子的月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矛盾,以争取更多的抚养费。该女子认为该男子的月收入约为3万元,而该男子声称其月收入仅为6000元。

因此,该男子还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在证实中,该男子在2019年的总收入为72000元,月平均收入为6000元。在这方面,尽管该女子认为该男子与其单位串通,但她带来了虚假的证据,但她无法拿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法官专注于采纳该男子的声明——月收入为6000元。在这方面,该女子表示怀疑——该男子显然带来了虚假证据。为什么法官不去该男子的单位进行调查,以确认该男子在伪造证据?

对于上述情况,律师认为法官的处理是正确的。原因是法官遵循离婚诉讼的基本证据和质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该男子的月收入存在差异。该男子主张6000元,并提交了该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诉讼证据。因此,该男子已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

此时,如果妇女不承认,轮到她提供证据来反驳该男子的声明,并确认该男子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然而,这名妇女并没有向自己提出证据。这就是法律所说的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它不能仅仅依靠女人声称男人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否则将严重影响法官在法庭上应该坚持的中立原则。

为了帮助这个女人,这位婚姻律师想出了一种方法——调查这个男人的纳税记录,以计算这个男人的实际工资。后,该律师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推翻了该男子的声明,该男子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被曝光。妇女及其子女的利益不仅得到了维护,而且由于无法证明自己,该男子及其单位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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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
易轶首席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胡梦蝶
胡梦蝶主任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案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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