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发现,许多当事人认为诉讼是一件非常重要和严肃的事情,法院不能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电子方式向自己发送诉讼文件。
对于上述理解,这位离婚律师认为这是错误的。虽然离婚诉讼是一件非常重要和严肃的事情,但当电子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它仍然可以作为送货方式之一。毕竟,电子方法更快、更高效。
对此,多年前,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外的诉讼文件。如今,民事诉讼法已经扩大并统一使用“电子方式”并允许法院选择电子方式将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送达。
所以,法律所指的“电子方式”应该包括什么?在这方面,律师认为: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变化,各种电子方法层出不穷。从现在开始,人们看起来更初级的传真,电子邮件,QQ等信息传输技术已经过多到以微信为主要沟通方式的时期。甚至在国外也有。ZOOM,WhatsApp,Twitter等等。
我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有更多的方法,同时,现有的电子方法也可能逐渐被淘汰。可以看出,作为追求稳定和长期目标的法律,很难通过列出来完全规定,只能使用“电子方式”总结这个名词。
根据婚姻律师的经验,中国法院可以作为送货方式的主要电子方法有: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等。其中,微信和电子邮件比较常见。其他方式之所以不能选择,是因为很难确定受送达人的身份,很难保密,或者很难确认是否已经收到,所以没有选择。
选择电子发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同时,法律还规定,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件的。”
免费客服热线:132-4015-4941(周一至周日9:00-18: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版权所有: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备案:京ICP备1901518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