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可以申请回避。
虽然上述人员均可能会终回避,但是在程序上要有一个决定的过程。对于上述人员回避的决定者,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本离婚律师认为可以做如下划分:
一、对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回避决定权。对于他们的回避决定权在法院审判委员会手中。由审委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二、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权。这里的审判人员应该是指合议庭当中除审判长外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对于他们的回避决定权掌握在法院院长手中。
三、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决定权。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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