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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北京婚姻专门律师

发布时间:2025-05-23 09:28:29 浏览次数:

在北京,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下是常见的分割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协议分割

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例如,双方可以协商将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或者双方共同出售房产,分割售房款。

案例:甲和乙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将共同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甲向乙支付房产折价款100万元。这种协商方式可以避免诉讼,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诉讼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分割。法院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房产归一方所有,支付折价款

适用情形:如果一方主张房产归其所有,而另一方同意,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主张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房产折价款。

折价款的计算:折价款的金额一般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确定。如果双方对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折价款。

案例:甲和乙离婚时,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同意。经评估,房产价值为300万元,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甲向乙支付折价款150万元。

2. 房产归双方共有,共同使用或出租

适用情形:如果双方都主张房产归双方共有,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使用或出租。

共同使用或出租的管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产的使用方式或出租收益的分配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案例:甲和乙离婚时,双方都主张房产归双方共有,法院判决房产归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出租,租金收入按各50%的比例分配。

3. 变卖房产,分割售房款

适用情形:如果双方都不同意取得房产,或者双方都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判决变卖房产,分割售房款。

变卖程序: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房产进行拍卖,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双方的共有份额进行分割。

案例:甲和乙离婚时,双方都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判决变卖房产,变卖所得300万元,双方各分得150万元。

三、特殊情况

房产涉及第三人权益

如果房产存在抵押、共有权人等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在分割房产时需要考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房产设有抵押,法院在分割房产时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在分割方案中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

如果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产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的使用和管理权。待产权证取得后,双方可以再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一方生活困难

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例如,可以判决房产归生活困难的一方所有,或者在折价款的支付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分割原则

公平原则

房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考虑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或者对房产的增值有较大贡献,法院在分割时会适当倾斜。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是妇女且生活困难,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适当照顾该方。

总结

在北京,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或诉讼分割的方式进行处理。协议分割是方式,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等进行判决。具体分割方式包括一方取得房产并支付折价款、双方共有并共同使用或出租、变卖房产分割售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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