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起诉分割财产时,法院主要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判决:
夫妻财产的界定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夫妻双方若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如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约定等,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无约定依法分割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1:在财产份额上可以给予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女方适当多分,在财产种类上,如住房等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也可分配给女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1: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过错方可能会少分或不分。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对生活资料的分割,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特殊财产的处理
房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股权等投资性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相关情形分别处理,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等。对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等,也有相应的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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