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通常会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根据的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个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同时,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我们讲讲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呢?如果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已属于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无需进行分割。
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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