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进行诉讼离婚时,孩子并非必须在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夫妻双方,而非孩子。
在离婚诉讼中,原则上当事人必须出庭,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人身关系,且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但是,对于孩子而言,一般不需要出庭。不过,如果孩子作为证人被法庭通知,或者在抚养权问题中需要征求八岁以上孩子的意见,此时孩子可能需要出庭。
总的来说,北京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并非必须在场,除非有特殊情况或法庭要求。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孩子的权益,避免他们过多参与可能充满紧张和情绪化的离婚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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