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有异同。事实婚姻现在一般用于刑事案件认定重婚罪,同居关系用于民事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和子女。
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有事实婚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附原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男女可视为事实婚姻,具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具有相互继承权,可以起诉离婚,财产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男女只认定为同居关系,没有法定继承权。
因此,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正式共同生活,既不能起诉离婚,也不能要求出轨,家庭暴力要求赔偿。
事实婚姻目前主要用于刑事案件重婚罪。
重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和别人领结婚证没有离婚,另一种是和别人有事实婚姻没有离婚。在这里,事实婚姻的标准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比如举行另一场婚礼。这种情况被认为是事实婚姻不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共同生活。
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程度很低。
同居意味着男女可能一起生活很长时间,但他们从来没有领证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孩子,可以正常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是财产,一般会按照各自名下归自己的原则处理,除非当事人证明自己对这部分财产有贡献,比如财产只能通过双方共同支付的工资来分割。与领证的夫妻关系不同,无论谁的工资都属于共同财产。而且婚姻关系中对方出轨家暴,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对家庭多付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同居关系不能要求这些赔偿和赔偿。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照《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办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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