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正在处理双方已获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绿卡)协议的离婚案件。案件很简单:男女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几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去美国生活,拿到了美国的绿卡。现在夫妻关系破裂,双方都回国了,打算去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然而,该男子在网上发现了一个所谓的规定,即“婚姻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双方不能在北京离婚,因为双方都获得了美国长期居留的身份。
对于上述规定,这位离婚律师从未听说过,他感到困惑。于是我在网上搜了一下,发现这个规定只出现在一些不专业的法律网站或者生活信息网站上。根据国务院现行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其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仅为: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婚姻登记不在mainlandChina办理。没有上述“婚姻登记后,双方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规定。在这位婚姻律师之前写的文章中,有人误以为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就是外国人,然后拒绝为这类人办理离婚登记,不需要赘述。那么网上流传的这个规定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为此,我的律师询问了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律师和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稍微讨论一下的原因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由于离婚登记的主体是“内地居民”,而不是“中国公民”,因此排除了长期居住在国外并获得在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然而,上述原因不能成立。作为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我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受到的阅读法律的训练是:在阅读法律规定时,我们不应该断章取义,而应该结合上下文,甚至相关法律和立法者制定法律规定的目的来理解法律规定。关于上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阅读,我咨询的律师及相关人员忽略了下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mainlandChina自愿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应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中国内自愿离婚的,
在这里,我们发现“中国公民”这个词出现了。为什么法律个词是“大陆居民”,第二个词是“中国公民”?稍微有点常识的人很容易理解:这是不同语境下对香港、澳大利亚、台湾的中国公民和大陆的中国公民的区分。
个只针对mainlandChina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离婚登记,第二个针对的是中国公民(实际上是指内地居民)如何办理与外国人同港、澳门、台湾居民的离婚登记。上述款中的“内地居民”其实和第二款中的“中国公民”是同一类人。而不是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这里的“内地居民”不包括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mainlandChina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仍然可以到中国大陆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尽管他们已经获得了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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