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和房屋使用权分割。由于起诉后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及对方今天开庭时的陈述不当,诉讼形式对他们非常不利。
王先生(化名、被告)和刘女士(化名、原告)结婚8年,孩子今年6岁。两年前,刘女士打算带孩子出国留学和生活。王先生强烈反对这一点。双方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并发展到了分居的地步。由于双方都没有让步,刘女士一直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获得子女抚养权和房屋所有权。为此,王先生委托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投诉。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被告王先生同意离婚,其余争议焦点为:1、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2、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屋折价款。因此,本律师就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评估和分析。
首先是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孩子已经六岁了,双方的收入水平差不多,理论上男女双方都有机会获得抚养权,但是王先生经常出差,而女方更照顾孩子,所以王先生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是房屋所有权。北京双方只有一套房子。如果孩子被女方抚养,法院肯定会照顾女方,把房子归女方所有,这是必然的连锁反应。由此可见,情况对王先生非常不利。这位律师还要求王先生做好心理准备。
由于各种原因,案件从起诉到今天开庭已经等了四个多月了。在过去的四个月里,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足以影响案件的终判决结果。这些变化包括:1、王先生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现在的工作根本不用出差,所以王先生照顾孩子的时间明显增加;2、为出国,女方不但忙于准备各种资料,而且辞职了,目前在家无业。
如果上述变化不足以影响法官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那么该女子在今天的法庭上的不当陈述将使她彻底失去子女和财产。原来,今天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像往常一样调查双方的支持条件。在这个环节,双方往往会证明自己的优势和对方的劣势。女方指责我的当事人王先生说:“自从我起诉离婚后,男方对年幼的孩子说了很多不该说的话,完全忽略了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男方告诉我要出国,问孩子要不要离婚,导致孩子那天放学。
说话者无意,听者有心。律师和法官立刻意识到了女方这句话的法律意义——女方打算离婚后带孩子出国,这显然会改变孩子习惯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更不用说孩子不愿意和女方出去了!果然,法官立即问:“原告,离婚后要不要带孩子出国?你为什么要出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位女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并草草回答:“我出国留学,联系了学校。”说到这里,是时候让我的律师总结一下所有的情况了。
因此,这位律师正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目前,这个人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他不必出差,有时间照顾他的孩子。相比之下,这个女人失业了,没有收入,甚至出国后去上学,仍然没有收入。此外,这个女人近一直忙于办理出国手续,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因此,无论是经济能力还是时间精力,男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条件明显优于女方;2、孩子今年六岁,已经上学了,习惯了北京的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然而,这个女人不顾孩子的利益,坚持要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把孩子带到美国。这样做对孩子非常不利,更不用说孩子不愿意和女方一起出国,所以离婚后,女方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3、因为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所以离婚后男方需要有一个稳定的住处来继续抚养孩子。因此,房子也应该归男方所有!”
就这样,今天的审判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王先生已经完全摆脱了不利的形式。相反,这个女人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变得非常不利。说实话,今天的结果出乎我律师的意料,可以说是一个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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