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产权在军队,军人及其家属可以居住,但不能私自出租或出售给他人。因此,离婚时,分割军产房有两种方式:一是军人一方居住,军人一方折价赔偿另一方;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同意离婚后继续住在军产房里。近,北京东城区的一起案件支持了双方共同居住在军产房的协议。
案件简介:张先生是一名士兵,军队为他提供了一个军事财产房。张先生和张女士于1987年结婚,1997年离婚,2000年再婚,2012年再次同意离婚。2012年离婚时,离婚协议规定,离婚后,军事财产房由双方共同使用。如果女方再婚,她将从再婚之日起搬出房子。随后,张先生再婚,并在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了经济适用房。2021年,张先生起诉法院,要求张女士搬出军事财产房。
双方主张: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搬走了,被告张女士不再是原告张先生的家人,应该腾出房子。张女士认为,军产房是双方婚姻分配的,离婚时同意不再婚住在军产房,不同意搬出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在离婚时就军用房的使用达成协议,该协议在原告和被告之间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撤销涉案房屋的整体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由于军事产房的特殊性质,即使是法院也不会分割所有权,只会酌情处理军事产房的居住权和使用权。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建议非士兵放弃居住权,争取房屋补偿,因为如果离婚后仍住在一起,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未来生活必然会有纠缠,纠缠的终点只会是纠纷。
免费客服热线:132-4015-4941(周一至周日9:00-18: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版权所有: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备案:京ICP备1901518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