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案件中,除了是否离婚外,.财产分割.除了抚养孩子的三个主要问题外,另一个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债务问题。夫妻债务问题是一个难题的原因,通常是夫妻可以通过离婚来处理资产,以避免债务,从执行的角度来看很难追查。人民法院还多次发布司法解释,终逐一废除,导致网络平台上的法律解释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2022年编制的《中国法院2022年案件》中包含的经典案件,结合当前明确有效的法律法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在浙江法院(2020)浙江省民终1233号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至2016年相继向被告薛某借款40多万元,其中4万元有薛某签字的借据,其他款项无贷款凭证。2015年至2017年,薛某还向朱某还款20多万元,其中约5.6万元从薛某妻子的账户转移给朱某。2017年7月,薛某与过某离婚。2017年8月,薛某与朱某查账,签订协议,表明薛某还欠朱某17.5万元。然后薛某.朱某未还款,将两对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在法庭上,薛某.XX承认婚后家庭的主要经济账户由XX控制,但双方认为贷款交易只有薛的签名,不符合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对方没有进一步证明婚姻生活中的债务,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薛某承担。
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审理法院在《中国法院2022年案件》一书中的阐述,婚姻家庭律师团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以下解释:
,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认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务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此外,目前还没有有效的高级法律法规,因此《民法典》第1064条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基本法律标准。
针对《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法律途径:夫妻共同签名.一方没有签名,但事后追认.以个人名义贷款但用于家庭生活(贷款人需要证明)。其中,后两种情况在法庭审理中容易发生纠纷。
结合本案,贷款人朱某有两种诉讼思路。一是确认本案妻子过某认定薛某向自己借钱的事实,二是证明他借给薛某的40多万元用于薛某和过某的家庭生活费用。总的来说,个想法更可行。因为过某用自己的账户还款,更重要的是,她亲自在法庭上解释说,婚姻中的家庭生活账户由她自己控制,法官在评论中也认为她有很高的参与债务的概率。因此,终法院认定双方都需要承担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婚姻家庭律师团队调贷款人必须优先考虑借款人的婚姻.财务状况,判断借据是否需要对方配偶的签名。如果没有贷款人配偶的签名,还应当起诉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法院在执行阶段以贷款人配偶名义执行财产的概率相对较低。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判决文件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实体问题,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有效判决不明确的,不得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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