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起诉时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然而,在离婚律师处理的许多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许多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或非法。为此,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分别讨论这个问题。
1,离婚诉讼请求要明确无歧义。“原判决,被告离婚。”这是一个典型的明确无歧义的诉讼请求。然而,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这样做。例如,有些人会提出“在孩子由原告抚养长大的前提下,决定离婚。”诉讼请求非常不明确。因为原告把抚养孩子作为离婚的附带条件,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如果孩子不能判给原告,就不要判断双方离婚。
法院不可能承认这一诉讼请求。再比如原告提出请求:“被告被判赔偿原告。”这也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法官看到这个请求后会问:“原告,你需要提出明确的赔偿金额。”
2、原告应尽量避免重复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仅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还可以在诉讼中改变诉讼请求。虽然法律上没有限制变更次数,但如果反复变更,不仅会给法官带来麻烦,严重影响诉讼进度,还容易扰乱诉讼安排,影响终诉讼目标的实现。
3、诉讼请求应以本案能够解决的相应婚姻法律关系为基础。例如,婚姻律师有时会遇到原告在婚前沟通期间要求解决财务纠纷的请求。例如,被告被要求退还婚前赠送的钱。由于当时双方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离婚诉讼不需要解决。另一个例子是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命令被告返还从原告母亲家中偷走的玉镯。”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这种奇怪的诉讼请求确实发生了。
诉讼请求显然是被告与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涉及刑法,显然不属于离婚诉讼可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对于上述超出婚姻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告只能被法院驳回。
事实上,如何正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是非常复杂的。有时,不适当的诉讼请求甚至会直接导致原告败诉。因此,我们建议没有相关经验的当事人应聘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计划和安排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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