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日常接触的离婚案件中,有些人在协议离婚前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根据规定,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在工作人员面前签字。虽然这在本文中是一个问题,但本文需要讨论签署的离婚协议。这位离婚律师曾经遇到过这样的婚姻案件。
男女双方因男方多次出轨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女方起诉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该男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该男子婚前房屋的所有权存在分歧。该女子认为该男子多次出轨,首先有过错,因此该男子无权与自己争夺财产。与此同时,该女子还提出了一份一年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
记载:“该男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属于该女子。双方应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办理转让手续,男方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作为该男子的诉讼代理人,该律师不同意该女子的说法和证据。原因是:
,虽然男方有严重的过错,但法律并没有剥夺过错方拥有财产的权利。因此,女性“男人无权与自己争夺财产”说法不成立。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应以离婚程序为生效条件。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虽然双方已签字,但该协议无效,因为双方未完成离婚程序,男方反悔。
法官采纳了婚姻律师的意见,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该男子成功地保留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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