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在日常过程中,婚姻律师经常会遇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纠纷。其中,常见的是外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认为只有家乡的法官才能审理。例如,以下婚姻案件。
男人和女人都来自河南省郑州市。多年前,他们一起来到北京发展。后来,双方还在北京买了房子。由于夫妻关系不和,这名妇女去年离家出走,失踪。这名男子一直住在朝阳区。现在,该男子委托他的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尽管起诉过程非常顺利,但当法官打电话给该妇女时,该妇女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声称,他于12月离开了北京市朝阳区的住所,并在与该男子分居后独自前往广州。目前,他住在广州。因此,该男子应回到家乡河南省郑州市或在广州发起离婚诉讼。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不能照办。原因有二:
鉴于该男子已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再次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有必要撤回已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在撤回诉讼后半年内再次起诉离婚。
第二,中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人离开户籍,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不住在她的户口,她在广州的生活不到一年,所以妇女属于她“离开户籍地,没有正常居住地”情况。这个人有一个经常居住的地方,那就是北京朝阳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婚姻案件没有问题。
为了加快诉讼进度,婚姻律师向法官提交了该男子的居留证明。法官承认了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了该女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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