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因家暴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会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是民法典首次规定的,对于家暴施暴方,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其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损害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款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个人财产及增值部分处理: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个人的工资奖金等,仍归该方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但如果这些个人财产在婚后有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在分割时可考虑家暴因素,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
总之,北京法院在处理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充分考虑家暴这一过错因素,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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