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家理案例 >> 文章详情

前夫以收入减少为由拖延支付抚养费,家理律师助女方和孩子争回百万钱款

发布时间:2024-12-31 16:45:33 浏览次数:

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通常来说,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双方会经过慎重思量后,签订协议约定好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情况中,在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者经法院判决,已经对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解决完毕的情况下,有些父母可能会因为经济问题或是发生重大生活变动,想要变更子女抚养费,那么,这种情况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近期,由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霍海燕律师承办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可参考的答案。本案中,袁女士和吴先生就离婚后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产生了争议。原本约定好的抚养费用,在支付几年后,吴先生却以个人收入减少、新组建家庭中有新子女要抚养为由拖延支付抚养费。远在异国的袁女士和孩子,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霍海燕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终帮助我方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袁女士系夫妻关系,2010年两人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吴某一。由于两人生活摩擦不断增多,沟通冲突愈来愈多,因此,2016年双方正式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吴某一由袁女士抚养,因双方早已规划送儿子前往美国读书,故协议约定吴先生以美金的方式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吴某一高等学校毕业止,具体每月支付吴某一抚养费1.5万美元,此后抚养费金额逐年增加,每年度每月抚养费增加1000美元,即第二年度每月抚养费1.6万美元,第三年每月1.7万美元,以此类推,直到每月抚养费增加至2.5万美元后不再增加。协议还约定吴某一的学费、医疗费,由吴先生另行支付。离婚当天,吴先生还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负责办理袁女士与吴某一赴美的手续以及吴某一入学手续等,并承诺吴某一的兴趣培训班费用、旅行费用(因国外教育需要产生)亦由吴先生另行支付。

但自2023年下旬起,吴先生开始逾期支付抚养费用,2024年年初起,吴先生更是不再足额支付抚养费。故个人利益备受损害的吴某一与袁女士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可靠专业的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家理律师根据吴某一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了核算,并结合吴先生与袁女士离婚协议的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吴某一及袁女士制定了更具可行性的诉讼方案。

考虑到吴某一和袁女士长期生活在国外,家理律师采取了线上沟通、线下搜证的方式,两边同时进行,帮助当事人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家理律师重点梳理了吴先生的收入情况,包括其过往工作经历、投资业务及现有资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整理吴某一在美国的生活、学习及医疗等各项费用支出明细,如学费、课程费用、医疗费用及生活开销等证据,明确其实际需求。

庭审中,家理律师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及承诺书进行深入分析与阐述,强调了其合法性和约束力,并且,家理律师还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吴先生反诉要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7万元人民币的主张,并坚决维护吴某一的合法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终判决吴先生向吴某一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旅行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并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后续抚养费,驳回了吴先生的反诉请求。具体为自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吴先生需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18万美元及其他费用1300美元;自2025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每月支付2.3万美元抚养费;自2025年8月至2026年7月期间,每月支付2.4万美元抚养费;自2026年8月起,每月支付2.5万美元抚养费,至吴某一年满18周岁止。

家理律说

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支付条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是双方综合考虑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后,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安排,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但司法实践中,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离婚后却常常以收入降低、组建新家庭的理由主张降低抚养费金额,本案即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主张降低抚养费的一方充分举证证明其收入较离婚时明显恶化,一旦举证不足将面临诉求被驳回的不利后果。而子女一方亦可收集反驳证据提交法院,比如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收入证据、名下资产情况等与其经济承受能力直接相关的证据。

本案中,吴先生从事投资行业,并主要进行公司股权投资、股票投资,但其提交的收入证据仅其投资的其中一家公司因违规未能上市的材料、个人所得税记录、名下其中一个证券账户的股票对账单【且该股票系家理律师通过网络查询相关新闻、证券网站收集到股票信息作为补充证据提交法院后,吴先生才向法院提交该股票的对账单】,却对其名下投资的其余十几家公司(投资总额6000余万元)投资收益情况未举证证明,庭审时吴先生亦认可其名下在上海有多套房产。在此情形下,吴先生的举证责任显然没有完成,加之家理律师指导袁女士收集了吴某一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花销证据,故案件终得以胜诉,法院支持了吴某一的抚养费支付请求,驳回了吴先生降低抚养费金额的反诉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对父或母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法院对于要求降低抚养费一方的举证责任审查相对严格,一旦举证不足、不充分,法院通常不会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家理律师霍海燕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的涉外抚养纠纷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吴某一的合法权益。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庭审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抚养费及相关费用支付。这也提醒当事人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线律师LAW ONLINE
易轶
易轶首席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胡梦蝶
胡梦蝶合伙人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案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好评。

免费客服热线:132-4015-4941(周一至周日9:00-18: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版权所有: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备案:京ICP备1901518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