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关心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那么哪些情形下才能多分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另一方可以多分财产的情形包括,一、隐匿财产。如夫妻一方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匿起来,另一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将账户内的资金无理由转让给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亲人、朋友、婚外情对象等等。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了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子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物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也可以主张多分财产。5、伪造债务。
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对财产的定性、夫妻双方对导致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各自过错比例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在具体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还有三种照顾性多分财产的情形,一、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酌情多分财产。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3、女方。尽管上述三种情形可以多分财产,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多分一些。
实物中篇幅不会太大幅度,不会太多。实物中如果女方获得抚养权,且男方有过错,女方多分财产的诉求获得支持的几率相对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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