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家庭的财富也跟着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的典型案例时有发生,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民法典第1064条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实际所谓共债共签制度,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责任。第二是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庭生活范畴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是夫妻一方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的债务,故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可以给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限度的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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