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婚生女由王女士抚养,并且和王女士一起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目前婚生女在国内某大学读书,随着年龄的增长,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付目前的生活。王女士给李先生打电话说,请你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要求过高,我自己目前已经再婚,并且有了孩子,无力承受女儿大学期间过高的费用。
双方产生的争议,民法典第1085条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司法解释规定,子女虽然已年满18周岁,但是如果属于下列情况的,父母依然需要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子女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并且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同时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理解。
当然在父母有能力的情况下,也会竭尽全力的帮助自己的子女,在父母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子女已经成为大学生的情况下,应该充分理解父母的难处,只有互相理解才能够创造和谐安定的家庭环境。在亲情与法律之间如果能够选择的话,我觉得大多数人会选择亲情的这正是人生在世走一遭,千辛万苦,不辞劳苦,血浓于水,同甘苦,相互理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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