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诉讼不受冷静期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冷静期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情形。具体来说,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在这段时间结束后三十天内没有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然而,当离婚诉讼进入法院程序时,情况有所不同。在法庭上处理的离婚案件不受冷静期的约束,因为法院将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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