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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哪些内容是无效的?北京市离婚诉讼律师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22 08:52:55 浏览次数:

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后达成的一项协议性文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财务、子女抚养等方面问题,达到划清界限和和平离婚的目的。然而,在离婚协议中,可能存在一些无效的内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及监护权等内容的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及监护权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夫妻之间的协议虽然可以给出建议或指导性意见,但是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则一概无效。

二、离婚协议中规定财产分割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家庭债务的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如果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财产分割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损害家庭债务的情况,则该协议内容无效。

三、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比例等相关内容的约定是无效的。

在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的优势。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比例等内容如果明显偏颇,则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四、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双方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或诈骗行为的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需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协议中存在夫妻双方互相误解或者有一方通过诈骗等手段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则该协议内容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公正的内容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夫妻双方应该慎重考虑,并请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专业意见,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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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首席律师
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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