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与妻子关系破裂,打算离婚,但妻子三年前出国至今未回国,请问田先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一般遵循原告的原则。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应当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人民法院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无论中国公民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应当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个方向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地方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在国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免费客服热线:132-4015-4941(周一至周日9:00-18: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版权所有: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备案:京ICP备1901518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