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百六十四条目前统一适用。百六十四条款规定了婚后原则上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原则意义款。原文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者夫妻一方事后批准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1064条第1款的规定,婚姻家庭律师团队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介绍,有疑问的读者可以直接评论或私下聊天。
本文重要地介绍了法院对第1064条第2款的认定思路。如何证明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如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064条第2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如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关注当事人证明内容的条款。原文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
关于这一段,接下来,北京离婚律师结合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司法案件》中收录的案件(2020),以及法官后语,具体说说如何认识《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即如何在法院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本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凌先生和张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2011年,他们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凌先生是法定代表人,持有51%的股份,张女士持有49%的股份作为股东。2015年,凌先生向朋友任先生借了50多万元。贷款合同中解释的用途是“家庭生活周转“,只有凌先生签名。2018年,凌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婚后财产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资产归张女士所有,债务归凌先生所有。2020年,凌先生还欠凌先生45万多元,所以任先生向法院起诉凌先生和张女士,要求他们偿还。
在本案中,法院终裁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凌先生和张女士需要一起偿还。因此,任先生可以在案件执行阶段以张女士的名义申请房地产执行。
二、法律分析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内容,夫妻一方可以首先声明另一方借来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家庭生活标准。以此案为例,凌先生于2015年独自向任先生借了50多万元。在当时两对夫妇都有工作收入的前提下,张女士可以简单地确认50万元已经超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给了债务人一些希望——只要债务人能够确认贷款,你就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义“那么,贷款法院仍然认为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之间对资产的共同控制,远远大于此”家庭生活需要“例如,购买奢侈品不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是夫妻共同生活的费用。共同生产经营与日常生活相结合,范围更为普遍,难以逐一列出。从本案开始,夫妻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这可以证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性。基于夫妻的共同意义,结合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集中在丈夫和妻子贷款后的认可上。
以上是有关法院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总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是关键的环节。原告和被告有一定的责任来确认债务的特征。只有充分收集证据,他们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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