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中国法院只处理中国的财产,如财产。原因是中国法律不承认外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分割。作为平等的,中国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不会处理外国财产。
就这样,对于一些在中国境内外拥有资产的婚姻案件,离婚律师一般建议当事人分别向财产所在地的不同法院起诉,以分割离婚财产。然而,为了省事,仍有一些当事人希望法院一次性处理所有财产分割问题,如下面的离婚诉讼。
双方已经结婚多年了。在这对夫妇分居后,这名男子目前住在日本,而这名女子住在中国。该男子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离婚请求,该女子没有异议,但提议分割双方婚后在日本某地购买的房屋。这所房子的市值大约是100万元。因此,该女子提出了一个调解计划——这所房子属于该男子。
与此同时,这名男子向这名女子支付了40万元的折扣。然而,法官拒绝在离婚调解书中写下房屋所有权的条款,多只能写在调解记录中。原因是中国法院无法处理海外财产。
因为赔偿金额对男方很有吸引力,男方和律师讨论能否接受调解方案。对此,婚姻律师建议男方拒绝接受。原因如下:
1.如果接受调解方案,只会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中“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40万元。”该规定可以强制执行。因此,离婚后的男方必须向女方支付赔偿金。
2.即使中国法院在离婚调解书中写道,日本的房子属于男方,日本法律也可能不承认。更不用说中国法院不会记录这个内容了。因此,离婚后,妇女可以随时起诉日本法院分割上述房屋。特别是在女方得到赔偿后,男方很可能面临日本财产被女方要求分割的局面。
综上所述,男方的终结果很可能是在支付了40万元后,女方将房产分割。在我的律师看来,这显然是一个陷阱。作为我的当事人,无论如何都不能跳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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