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婚财产的分割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解决的附带问题,但它往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许多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例如,提前调查对方的资产状况;处理自己名下的财产,避免诉讼开始后被法院追查。
甚至有些当事人也会制造一些共同债务,意图通过让对方和自己一起承担债务来伪装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然而,无论如何,双方都不能绕过一点:即法院应执行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那么,这些法律原则是什么呢?离婚律师认为如下:
、等分原则。顾名思义,按照这一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以价值为标准,将财产一分为二,男女双方各得一半。对于不能实物分割的财产,如财产、车辆等,财产的一方应当折价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赔偿。这一原则构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基础。法官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做的是确定一些不能实物分割的财产的市场价值。其目的是为实施等分原则做准备。
第二,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在这方面,这位婚姻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经常提到这一点。法律上所说的照顾不一定是更多的财产,而是结合财产的使用功能和子女和妇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财产所有权的终所有权。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发布了一份文件,明确要求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后来,《婚姻法》再次修订,没有采用这一规定,而是将过错纳入了离婚赔偿制度。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绝大多数法院不再支持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照顾对方的过错。
现在,《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取代了《婚姻法》,法院的上述规定被重新作为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实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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