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转移主要是指两种情况:1.隐藏财产(如银行存款在对方不知情的地方提取和存放);2.向他人免费赠送财产,他人正式取得捐赠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已经消费了捐赠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利受损方的应对方式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
一.隐匿财产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自己主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落实.对证据进行客观审查和核实。”《民事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举证责任。”
原则上,对于夫妻一方是否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隐瞒了多少财产,主张存在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对这种举证责任的理解不能太机械.心胸狭窄。这不是本文的重点,这里不展开。
2.诉讼请求
隐匿财产仍在隐匿财产者的控制之下,所有权不转移给他人。受侵犯权利的一方,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权利).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受损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隐藏.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藏财产)进行全额分配或多次分配。
二.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方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规定应理解为:(1)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2)如果丈夫或妻子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丈夫和妻子应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方的,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权利受害方应当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保护其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如下:
1.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夫妻一方向第三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如果男方在婚姻期间作弊,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法院可以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给予折扣赔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第三方返还原件。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要求主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联系和串通,客观上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人明知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显然是恶意的;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为赠与人及其配偶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赠与人将财产赠与未经赠与人配偶同意的,接受赠与的一方也有损害赠与人配偶利益的恶意。此外,赠与人与受赠人勾结串通,达成协议,表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赠与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客观上损害了赠与人配偶的利益。因此,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合同一般可以视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赠与合同可以返还原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或参照《销售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款的规定(如果一方声称合同无效,理由是卖方在缔约时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赠与合同不应以赠与人无权处分为由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合同无效一般认为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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