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宋老先生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王女士婚前有一子二女,宋老先生婚前有二子四女。再婚时,双方子女都已成年。再婚后,夫妻二人与宋老先生的长子宋先生及其妻子一家一起生活。2013年,因双方年纪都大了,且王女士一直有病,仰仗宋先生和其妻子的细心照料,于是夫妻俩共同立自书遗嘱,将共有房产三分之一归宋先生继承,剩下部分其他8个子女继承。遗嘱全文由宋先生书写,结尾由宋先生和王女士签字。
2014年王女士去世,宋先生与王女士的一子二女签订协议,约定给其每人10万元补偿,三人放弃房屋继承份额。
2016年,宋老先生去世,因宋先生的其他子女不同意遗嘱继承,多次协议无果后,宋先生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起诉遗嘱继承纠纷。
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宋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内容对财产处置的意见表达明确,整体合法有效。并且,王女士在订立该遗嘱之前,还曾经因为宋先生妻子无微不至的照料,做出过希望房屋由宋先生妻子继承的书面意见。在征求过宋先生和其妻子的意见后,二人同意按照两位老人的共同遗嘱主张继承,王女士书写的意见,作为宋先生和妻子常年照顾两位老人,得到老人认可和感激的证据,加强遗嘱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庭审中,王女士的一子二女认可遗嘱真实性,也认可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表示放弃继承。宋老先生的其他子女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王女士的签明不是本人所签。律师代表原告宋先生向法官强调,原告提供了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原件,并同时提交了能佐证老人真实意见的其他书面材料,已经充分尽到了证明义务;被告否认遗嘱真实性,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法官接受律师意见,要求被告举证证明王女士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并要求被告明确是否申请笔迹鉴定。
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但提供不了任何王女士签名作为比对样本。律师代表原告主动提交王女士生前亲笔书写希望房产由宋先生妻子继承的意见作为样本,但被告不同意将其作为比对样本。经法院释明没有样本无法鉴定的后果,于是被告将鉴定请求确定为:鉴定王女士“在遗嘱中的签名与意见中的签名是否为一人所写”。律师提示法官,被告的该鉴定请求将导致:即使鉴定出遗嘱签字和意见中签字为同一人所写,被告依然可以主张该两个签名都不是王女士所签,那将会使鉴定失去意义,浪费时间。经法官释明,被告依然不变更鉴定请求,于是法官当庭向被告说明驳回被告鉴定请求。并判定鉴定不能的后果由被告承担,进而认可遗嘱真实性,支持了原告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真心实意对待老人的宋先生夫妇,取得了应得的继承份额,二位为律师送来了锦旗,表示对家理律师事务所的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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